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装修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驾驶号牌为琼AU****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东方市八所镇解放中路华人国际前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吴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浓度为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
2.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提取笔录及相片。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马长青
检察官助理:刘 霞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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