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现住浙江省龙港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静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mg/100ml)驾驶浙C58****小型普通客车,从龙港市东城路往龙港市刘南村方向行驶。当日4时18分许,吴某某驾驶车辆途经龙港市世纪大道与彩虹大道路口附近路段时,不慎碰撞右侧护栏,造成车辆及护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达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故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呼气酒精检测单、血液提取登记表、饮酒驾驶核查记录、在逃人员核查记录,机动车被盗抢情况核查记录、身份证复印件;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