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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1〕52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浙CH****号小型轿车从瑞安市上望街道新桥头村驶往莘塍街道南垟村方向,途径上望街道瑞新北路199号地段,被设卡交警查获。当日21时9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被提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现场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资料、驾驶证资料、车辆信息资料、情况说明等;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呼气检测视频及提取血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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