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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1〕6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l97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共产党员,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2021年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血液乙醇含量152.8mg/100ml)驾驶浙AA****号轻型封闭式货车从建德市马目药店附近沿白章线行驶至白章线19KM+400M路段(马目村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侦查阶段即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等;2.证人唐金福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侦查阶段即自愿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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