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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62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曾用名“吴**”),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建德市**镇**村**弄**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41.5mg/100ml)驾驶浙AY****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大同镇富衢线143KM+700M路段时,被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查获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叶某某、罗某某等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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