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瀍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41985********,汉族,专科毕业,洛阳**单位,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白色五羊本田125踏板两轮摩托车,从瀍河区龙源小区出发,沿北盟路、五股路、闸口街行驶,当行驶至瀍河区闸口街路口处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吴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6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但案发后悔罪态度明显,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