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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1306241985********,汉族,本科文化,群众,保定市**财产保险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街**号**栋**单元**室,住保定市竞秀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28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冀F**号雷克萨斯牌小型汽车,沿保定市朝阳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北二环交叉口南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吴某某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93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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