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93********,汉族专科文化,无锡**地产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无锡市惠山区**街道**家园****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无锡市南长街小龙坎火锅饮酒,于次日凌晨2时许驾驶号牌号码为苏B0****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无锡市梁某某通江大道兴源路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