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乐至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1时55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号牌为川A*****的棕色“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成都市新都区香城大道华桂路段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被不起诉人驾车行驶至成都市新都区香城大道华桂路段五桂立交桥由西向东下桥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证物鉴定所鉴定:吴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24.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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