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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17]13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81973********,侗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住广西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4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5号小型轿车从东葛路“华城商厦”停车场驶向南宁市青某某东葛路、安湖路路口,因停车费问题,**车场**杨义杰发生口角而案发。
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265.7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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