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准驾车型C1)饮酒后驾驶浙B0****小型轿车,行驶至宁波市北仑区宝山路石浦大酒店附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无责任)。民警在调查事故过程中发现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有酒驾嫌疑,经检测,其呼吸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后被民警及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且浓度为12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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