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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95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丰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3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赣F8****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柴桥街道329国道与环镇北路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呼吸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血样乙醇浓度为154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一是吴某某的血样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情节较轻;
二是吴某某被查获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三是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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