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43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暂住顺庆区**路**建筑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4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1时33分许,吴某某饮酒后驾驶川J*****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白土坝路时,被路检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3mg/100ml。便将其带至新川北医学院抽血,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7.2mg/100ml。吴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
2020年6月9日在值班律师在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吴某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到案说明、现场照片、办案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液乙醇浓度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吴某某系初犯,本案具有血液中乙醇含量87.2mg/100ml、路检查获、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危险驾驶罪相关处罚细则,可以罪轻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危险驾驶犯罪罪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