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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43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暂住顺庆区**路**建筑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4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1时33分许,吴某某饮酒后驾驶川J*****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白土坝路时,被路检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3mg/100ml。便将其带至新川北医学院抽血,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7.2mg/100ml。吴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

2020年6月9日在值班律师在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吴某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到案说明、现场照片、办案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液乙醇浓度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吴某某系初犯,本案具有血液中乙醇含量87.2mg/100ml、路检查获、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危险驾驶罪相关处罚细则,可以罪轻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危险驾驶犯罪罪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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