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81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73********,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准驾车型C1E)饮酒后驾驶浙B8****小型轿车沿宁波市北仑区庐山路行驶至泰河康园消防通道附近时与他人发生争执。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有酒驾嫌疑。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呼吸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后被民警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且浓度为12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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