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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绰号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广东省茂名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现住在云南省文山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日被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0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文山市**路与**路交叉路口处被文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19mg/100ml。后民警将吴某某带至文山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吴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14.40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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