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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03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承德市双滦区**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5月9日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冀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承德市双滦区双偏线1公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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