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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96********,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住贵州省雷山县**镇**排**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雷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贵H6****号轻型多用途货车,由雷山县丹江镇老菜场往丹江镇羊排搬迁安置小区方向行驶。22时20分许,行驶至雷山县**镇**道**米处时,被雷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6.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身份信息、吴某乙的证言、检验报告、现场查获照片等。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20年8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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