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苏检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3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住郴州市苏仙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6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朋友一同吃晚餐,席间饮用了白酒。17日凌晨,吴某某驾驶其湘******号小型客车回到郴州市振兴路的家中,并将车停靠在路边。凌晨1时许,刘哲驾车经过振兴路时,因被吴某某的车占道无法通行,故大声呼喊。吴某某闻讯返回将车挪开,刘哲驾车通过时,车辆轧到吴某某的脚面,两人发生争执,刘哲遂报警。交警出警后对吴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69mg/100ml。经抽血鉴定,吴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48.65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_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