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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现住郯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的家属王某某驾驶鲁******号福克斯牌小型汽车从邳县官湖镇回郯城县**路**小区,到小区地下停车场入口处门禁杆前,因门禁杆无法自动抬起未能进入,吴某甲与门卫及后方等待进入地下停车场的车辆驾驶员发生争执后,吴某甲驾车进入地下停车场泊车。随后吴某甲被郯城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吴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31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郯城县**路**小区地下停车场不属于“道路”的范围。
本院认为,吴某甲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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