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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0〕17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84********,汉族,高中,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某某,住习某某**街道办事处**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习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0时22分,袁某某驾驶贵C0****号小型汽车从习某某环北大道方向往习某某杉王街道大榜村方向行驶,行驶至习某某县医院旁等红绿灯时,车辆熄火无法启动,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便让袁某某下车后,驾驶该车挪动至习某某赤水西路50米处,后被执勤民警查获,吴某某未配合民警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后将吴某某带至习某某人民医院抽血,经抽血送检,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遵)公(司)鉴(理化)字[2020]1969号鉴定文书,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3.1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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