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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某某,住习某某**街道**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习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4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家中饮酒后休息,15日10时25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持合法有效D型驾驶证驾驶鄂HU****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习某某岷山路红四方物流公司往习某某麒龙香山美域方向行驶,行驶至习某某希望路100(习某某希望城二期)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9.4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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