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住衡阳市蒸湘区**栋604户。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着一辆车牌号为皖******小车沿湘江北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交警依法拦车检查,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51mg/l00ml,随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带至衡阳市**医院进行抽血采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21.5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_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