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0********183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乡***村*组,现住址同上,农民。2019年4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16日21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双环”牌小型越野车,沿白水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口处,被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2019}毒检第04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吴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58.5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行驶,乙醇含量为158.54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吴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要体现在以下情节:第一,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为乙醇含量80mg/100ml。第二,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没有其他从重情节。依据2019年9月11日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对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做相对不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吴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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