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公诉刑不诉〔2018〕23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4********,汉族,大学本科,兰州**有限公司职员,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2018年9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3日0时2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甘****”号灰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兰州市城关区雁白大桥由南向北行驶至兰州市城关区雁白大桥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血样中酒精含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33.6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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