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9日,经本院决定,由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1时12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琼C1****号二轮摩托车,沿琼海市嘉积镇纪纲街自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纪纲街椰亨商业城前路段时,被在该路段设卡执勤的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查获现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呼气测试值为114mg/100ml,琼海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带往琼海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送检。2019年12月13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吴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浓度为88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醉酒程度较轻,此次危险驾驶行为既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也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副检察长:林芳明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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