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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公诉刑不诉〔2018〕4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71963********,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住城步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湘******两轮摩托车在城步苗族自治县**镇塔溪路段与肖某某驾驶的湘******小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带吴某某到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9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肖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获得了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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