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二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011997********,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吉首市**街道,住吉首市**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0时许,吴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从湘西州经开区御香山小区出发向吉首方向行驶,行驶至人民南路乾州古城外路段时,被正在该路段执勤的交警拦下对其例行检查。经酒精呼气检测,吴某某的检测结果为:114.6mg/100ml、120.3mg/100ml,遂对其进行抽血送检。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送检的吴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0.8766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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