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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区**路**号**栋**单元**室,住**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1日20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鄂D****Q小型轿车,沿荆州市**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与**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民警对吴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5.9mg/100ml。随后,民警将吴某某带到荆州市中心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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