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冶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大冶市**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大冶市**办事处**小区**餐馆饮酒后驾驶鄂B*****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大冶市**路段处时,被大冶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提取血样检测,吴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32mg/100 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归案经过说、驾驶人身份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现场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