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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六部刑不诉〔2020〕26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镇**村**组下垸**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5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罚款202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章莉莉,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2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强路与中河路交叉路口时,将车辆停在道路上睡觉,后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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