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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8********,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现住海口市美兰区**路**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和朋友潘某某、伍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余味重庆老火锅店喝酒吃饭。次日凌晨1时许,吴某某饮酒后独自驾驶琼AQ****小型轿车从万华酒店停车场离开,途经大英山西四路、国兴大道、南大立交桥、龙昆北路,行驶至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农业银行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拦下检查,交警发现吴某某有酒驾嫌疑,便当场依法对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3mg/100ml。随后,交警依法将吴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由医务人员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吴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9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悔罪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吴  健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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