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5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9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泰宁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龙港市**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1日23时20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驾驶闽CG****小型轿车从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号往龙港市高兴路**号方向行驶。次日0时4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车辆途经龙港市双排殿与白河路路口时,被龙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查获照片、呼气酒精测验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信息、驾驶人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酒后驾驶核查记录、在逃人员信息核查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前科材料核查记录、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