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315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21时9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0****号小型轿车,行经瑞安市汀田街道人民路汀六村地段时被设卡交警查获。同日21时35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被提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