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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鄞检刑不诉〔2021〕4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901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青阳县**镇**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管辖规定于同日将案件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8日凌晨0时34分许,被不起诉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BY****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宁波市鄞州区中兴南路博文大酒店出发,行驶至鄞州区环城南路(永达花园附近)处时被在此设卡检查的公安人员查获。经酒精含量呼吸检测,结果为181mg/100ml;经抽血检测,吴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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