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冀A*****号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7陶瓷批发市场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2.31mg/ 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数值较低,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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