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别名吴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6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牧业有限公司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镇**村**号,住武强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甲醉酒后驾驶冀TJ****号红色幸福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关村向东关村行驶,行驶至北关村北(街关—孙庄2公里附近)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所送编号为20205-10743-1的吴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6.6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吴某甲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可以以自首论,且吴某甲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其本人所在公司、村委会及村民证明吴某甲在工作中无违法犯罪记录,表现良好,在村里平常比较勤奋热心,愿意帮助邻居,未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之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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