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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号,现住河北省正定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1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面包车沿正定县中华大街雕桥村涵洞由西向东行驶至曙光路与中华大街东辅路交叉口向北5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吴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7.15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吴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此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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