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三部刑不诉〔2020〕120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桥区**镇**村**组**号,住址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皖FE7***号**牌小型轿车,沿杭州市钱塘新区义蓬中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义隆路口处,被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违法记录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录查询结果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执法办案综合应用系统查询结果、打防控信息系统查询结果、人员档案、户籍资料等;有证人傅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人证言;有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有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光盘及证据制作说明等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