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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公一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85********,汉族,大专文化,****后勤集团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号**幢**单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甲饮酒后驾驶云******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昆明市**街**街**号门前路段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吴某甲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14.34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系路检中被查获,未发生实际损害后果,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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