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沙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本市天山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为新******号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碱泉三街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等;
2.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违反公共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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