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7********,汉族,江苏省沛县人,初中文化,成都川**车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小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吴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讯问了被不起诉吴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2时05分许,吴某某酒后驾驶苏C5****号小型轿车在龙泉驿区西河镇金壁苑小区地下停车场,与停放在路边的由舒某某驾驶的川AB****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吴某某血液酒精浓度检验,吴保鑫当天血液中酒精浓度为99.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犯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辉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