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79********,汉族,群众,大学文化,北京**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社法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镇**组*号,现住址:成都市高新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京,执业证号151012017********,四川咨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3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的蓝色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沿**路**段由西向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本市武某某**路**段**号门前路段处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民警临检挡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10毫克/100毫升。后依法提取的血样鉴定,其血液乙醇浓度鉴定为105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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