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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武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84********,汉族,大专文化,成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镇**路**号附**号**号,现住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馨,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9********。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0时40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本市武某某二环路南三段“皇城老妈”火锅店吃饭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黑色宝马牌小型轿车从火锅店出发,沿武某某二环路南三段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行驶至二环路南三段7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临检挡获。经现场酒精检测仪呼气检测,吴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4毫克/100毫升,后经武某某人民医院依法提取其血样鉴定,吴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17.4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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