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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11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某某,广东凡立(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3日01时02分,吴某某持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粤A0B***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支路进猎德大道北46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4mg/100mL,吴某某对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并签名确认,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吴某某的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送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0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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