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3279,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遂平县**乡**村**号,现住河南省遂平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日由遂平县公安局槐树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生态园对面工地办公室与他人喝酒,13时左右结束后其女朋友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Q**炫威牌白色小型轿车和吴某某一块回到乐途酒店。2020年5月25日18时许,吴某某发现女友王某某不见了,就到停车场开车出去找王艳丽,其沿湛北路从西向东行驶50米左右时意识到酒后开车不妥,遂把车停在路边。吴某某回到酒店后看到女朋友王某某在大厅,二人争吵起来,后王某某报警称在湛北路乐途酒店有人不让自己走,光明路分局民警赶到现场将当事人王某某、吴某某带回光明路分局调查,调查后发现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后,将其带至解放军九八九医院抽血,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3.9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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