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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社区**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3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红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颍上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道交口处时被**执勤中队民警拦查。经鉴定,吴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4.6mg/100ml,属醉酒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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