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的小型客车行驶至肥东县**路**道交口时,被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当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3.9mg/l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