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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路**巷**号**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到太和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9时55分许,犯罪嫌疑人吴某甲驾驶一辆皖******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太和县**镇**路与**路交叉口处,被开展查处酒驾行动的执勤民警现场抓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吴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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