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现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2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0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9日23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甘E*****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秦州区***路***丁字路口时,被秦州公安分局城区交警大队在此设卡检查的民警拦停,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仪器值为154mg/100ml,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被秦州公安分局城区交警大队民警带至天水市四〇七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所送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41.4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血液酒精含量较低,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以危险驾驶罪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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