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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37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乡**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3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YQ****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丹建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92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至丹灶医院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94.1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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