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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57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新纺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待检。经检验,吴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1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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