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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7月22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CC****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天河城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血液检验酒精为139.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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